2020湖南長沙縣人民陪審員選任公告(104名)
2020湖南長沙縣人民陪審員選任公告(104名)已公布,湖南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現(xiàn)將具體事宜公布如下:
長沙縣人民陪審員選任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guān)于印發(fā)〈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通知》(司發(fā)〔2018〕6號),現(xiàn)就長沙縣2020年度人民陪審員選任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經(jīng)長沙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審定,本次全縣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為104名。其中通過隨機抽選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83名;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21名。
二、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yīng)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yīng)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wù)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wù)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職業(yè)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wù)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選任程序
(一)產(chǎn)生候選人
通過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相結(jié)合的方式進行選任。
1.隨機抽選方式:從本縣符合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確定。
2.個人申請方式:申請人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向縣司法局或所在轄區(qū)司法所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fù)印件(戶籍不在我縣的需提供經(jīng)常居住情況證明)、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及本人近期一寸藍底免冠照2張,并填寫《長沙縣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登記表》及《個人承諾事項表》。
3.組織推薦方式:轄區(qū)內(nèi)單位、社區(qū)(村)以及其他組織按照人民陪審員任職條件,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向縣司法局或所在轄區(qū)司法所推薦,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fù)印件(戶籍不在我縣的需提供經(jīng)常居住情況證明)、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及本人近期一寸藍底免冠照2張,并填寫《長沙縣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登記表》及《個人承諾事項表》。
(二)資格審查
由長沙縣司法局會同長沙縣人民法院、長沙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資格審查。
(三)確定擬任命人選
長沙縣司法局會同長沙縣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并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四)人選公示
長沙縣司法局會同長沙縣人民法院、長沙縣公安局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五)提請任命
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由長沙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長沙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任命。
(六)就職宣誓
人民陪審員經(jīng)長沙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任命后,應(yīng)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
人民陪審員依法代表人民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這既是人民當家做主權(quán)利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一項光榮的職責和義務(wù),歡迎符合條件的公民踴躍報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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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縣司法局 長沙縣人民法院
長沙縣公安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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